酒泉市全员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有利因素,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招商引资提速增量、提质增效,形成人人招商,处处招商,时时招商的火热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奖励对象(一)奖励对象为引荐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招引符合我市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二)一个项目只明确认定一名引荐人。项目出现两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第二条 项目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项目为:(一)市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注册企业,自2023年1月1日后备案,经认定符合土地、环保、安全等条件,手续完备,备案后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二)项目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奖励范围不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上级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源类项目,纯房地产类项目,增资类项目,矿产品直接开采类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已落地项目的配套环保安全类项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及技术提升类项目。(三)项目必须录入“甘肃省招商引资综合管理系统”,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到位资金以“甘肃省招商引资综合管理系统”认定信息为准。(四)市直部门招引落地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第三条 奖励标准(一)全员招商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万分之二)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5‰(万分之二点五)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万分之三)进行奖励。(二)招大引强奖励。对引进省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到本市投资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包括总部迁入),为本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除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招新引优奖励。对引进落地的高端商业综合体、五星级酒店等消费新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万分之二)进行奖励;对引进落地的沉浸式、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项目,名店、首店等知名品牌项目,主题游乐园、精品演艺等优质文旅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对引进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型企业,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参照年纳税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200万元以上(含下限不含上限),分别给予引荐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四)招引外资奖励。对实际引进外资总额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的,在外资到位完成入统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5‰进行奖励;总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五)盘活企业奖励。对引进市外企业(或资金)实施兼并重组、完成重大债务风险处置,成功盘活本地经营困难企业的,每成功盘活一个本地企业,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六)驻外商(协)会奖励。对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驻外商(协)会开展以酒泉为主题的招商引资推介活动,且引进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的,每年根据工作成效,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四条 奖励资金招商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市本级、落地项目所在县(市、区)或酒泉经开区2:8的比例分别承担。第五条 奖励兑现程序(一)备案。引荐人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各县(市、区)或酒泉经开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交《招商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1)、项目签约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项目引荐人逾期未备案的不再受理。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引荐人奖励。(二)认定。引荐的项目达到兑现奖励条件后,由项目引荐人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县(市、区)或酒泉经开区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提交以下申报资料:项目签约合同、《招商项目奖励申报备案登记表》、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三)审核。经县(市、区)或酒泉经开区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认定意见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认定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报奖励的招商项目进行联合核查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四)实施。对确定的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等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后无异议,由市委、市政府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兑现。第六条 附则(一)引荐人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除明确可叠加兑现的奖励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二)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可根据本办法,参照制定亿元以下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发布的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发布的为准(以上所有企业以当年发布的认定结果为准)。(四)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五)申报的招商项目建设期间须无较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及法人代表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