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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激励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全文)

2023年03月15日 来源:酒泉热线

为了贯彻国家、省、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惠民惠企措施,更好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小高层以上建筑,增加两个预售资金拨付节点。对预售资金交存使用规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跨节点拨付预售资金。开发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酒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所确定的预售资金使用节点和额度,可分多次提取预售资金,确保各阶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可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流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贯彻《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全面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甘银保监办发〔2022〕500号)要求,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为积极自救、主动配合“保交楼”的出险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提供增量融资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各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化解清收存量房地产不良贷款,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全面排查“已购、逾期、难交付”的住宅开发项目,对符合专项借款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


三、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294号),建立政府新发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会商机制,按季度对“是否符合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政策要求、是否阶段性维持(LPR-20BP)、下调(LPR-30BP、LPR-40BP、LPR-50BP……)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等事项进行会商,争取酒泉市早日进入首套房贷款利率自主决定城市名单,促进释放刚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地下停车位销售使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提高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新购买住房并购买地下停车位的,由县(市、区)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贴(人防车位除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五、实行农民进城购房奖补。各县(市、区)要用足用活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重大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民进城购房具体奖补政策。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进城购房的,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对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房)的农民,享受农房建设贴息贷款支持政策,并由购房所在地政府按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保障子女平等入学。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子女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城区划片范围和招生计划就近入学,同等享受进入公办幼儿园入学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


七、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对购房人及其配偶个人缴纳金额的50%予以补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按个人缴纳金额的50%予以补助;对65周岁以上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按照不得低于领取养老金待遇金额50%的标准予以补助。以上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市区可根据财政状况提高补助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八、鼓励进城就业创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进城购房农民提供政府补贴性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购房农民及其配偶创业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创业相关支持政策。购房农民及其配偶具有劳动能力且满足公益性岗位要求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范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


九、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政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满一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连续缴存者由市财政按照缴存额的3%给予补助(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者除外),月补贴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累计补助两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引导房企让利销售。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销售,鼓励按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标准给予5%-10%的折扣优惠,对滞销存量商品房推行低折扣、成本价团购等促销活动。对农民购房让利幅度大、成效显著的开发企业,政府在土地供给、项目开发过程中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一、落实引进人才安居补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符合酒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酒泉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凡在酒就业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外地人员,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享受购房补贴,购买“二手房”补贴标准为200元/㎡,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标准为150元/㎡。购房补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购买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所购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自2023年3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各项激励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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